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高字第033724號

令函日期: 83-06-28
令函案號: 台(83)高字第033724號
令函要旨: 有關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是
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合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為依法設立之教育
機構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一五八六號函。
二、依據鼎茂圖書公司、碩士文理補習班及立法院洪委員性榮轉來大聖文理
補習班來函等請解釋前項疑義俾便配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條
等規定之運用,因事屬貴部職權範圍,敬請惠予統一釋 ,本部謹提供意見
如下:
(一)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係
依據「大學法」有關規定舉行之公開招生考試。
(二)依照「補習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文理補習班屬短期補習教育
之類,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係依補習教育法之規定辦理。依「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短期補習班屬短期補習教育機構,該規則在
法律位階上雖係命令,惟其法源依據為「補習教育法」。故尚難謂經合法設
立之補習班非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三、隨文檢附鼎茂圖書公司、碩士文理補習班、大聖文理補習班等來函影本
,請惠辦。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