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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316a

令函日期: 96-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316a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另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合先說明。
二、民眾於網路上拍賣二手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 將自國內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書籍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 將自國外買來的正版影音光碟、書籍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3.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或網路買來的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上述第1種情形,其提出於網路上販賣,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第3種情形,所販賣者為盜版光碟,屬侵害「散布權」,有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於第2種情形,其所販賣者係違反上述平行輸入規定而非屬“合法”重製物,仍會侵害散布權,惟平行輸入亦有例外規定,即依本法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為合法行為,該1份重製物為合法重製物,於網路上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請注意,此種情形均以〝1份〞為限)。
三、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問題1及3:
在網路上販售購自日本或國外正版CD或DVD,依上述說明,如符合上述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所輸入之1份正版品,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至於其他輸入的情形,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者,仍屬違反本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在網路上販售之行為係侵害散布權.至於有關是釣魚逮捕,涉及司法具體個案,非屬本局業務範圍,礙難表示意見.
問題2:
有關二手書局販售原文書何以有重製物乙份的情形,按如屬上述第2種情形且屬本法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之正版品,則網路上販售該一份合法重製物,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也因此有 您所述的一份的情形。
問題4:
本局並無派員駐於各網站平台,惟本局之網站上刊登有包括網站拍賣所涉及著作權之說明,歡迎上網參閱.又本局每年均委託業者辦理智慧財產權宣導事宜,一旦完成作業,相關訊息將登載本局網站,屆時,如有需要,可提出申請,俾便安排相關宣導事宜.
問題5:
有關智慧財產權種籽師資培訓課程係委託「智慧財產權培訓學院」辦理,相關報名資訊刊登在該學院網站(http://tipa.law.ntu.edu.tw/),歡迎上網查詢.
  • 發布日期 : 96-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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