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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陸文字第8309353號

令函日期: 83-07-21
令函案號: (83)陸文字第8309353號
令函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公法人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享有著作權等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二九九二號函。
二、大陸地區法人分企業法人及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又分為國家機構法
人、事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並無公、私法人之類別。
三、中共「國家機關法人」乃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以從事「國家管
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具體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法人、
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各級司法機關法人及軍隊法人等。機構法人成立之日即
具有法人資格,不需要經過核准登記程序。此種「國家機關法人」以機關名
義向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依國家統一綱領之進程,目前尚非所宜。故法務
部八十三年一月廿一日法八十三律○一五一八號函所稱之「大陸地區法人」
,現階段似不宜包括是類法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3-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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