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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84)檢字第05359號

令函日期: 84-03-08
令函案號: 法(84)檢字第05359號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中共「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公布施行後,「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適用疑義一案,依本部大陸法
規研究委員會第三十次委員會議決議意旨,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五五八二號函
及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內著字第八四○一一七○號函。
二、貴部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係針對享有著
作權之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限制,台灣地區人民於受讓大陸地區人民著作權
或被專屬授權後,該台灣地區人民之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在台灣地區刑事告訴
或自訴之權利,應依我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定,此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及中共何時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
決定」均無關係,本部同意貴部意見。
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台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台
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而中共係於八十三年七月
六日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在該決定施行前在大
陸地區侵犯著作權尚無處罰之依據,從而台灣地區人民無從行使與告訴或自
訴同等之訴訟權利,因之,在該決定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台灣
地區遭受侵害,大陸地區人民亦不能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其權利既自始
未發生,不因其後中共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而溯
及發生權利。
四、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告訴或自訴,應以台灣地區人民
是否可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而定。查中共「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
犯罪的決定」,就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著作權人
之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
享有專有出版權之圖書;未經許可複製發行他人製作之錄音錄像;製作、出
售假冒他人署名之美術作品,而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及違法
所得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者,設有刑罰規定。並就以營利為目的,銷
售明知係前述之侵權複製品,而違法所得較大或巨大者,亦設有刑罰規定。
從而大陸地區人民,如其著作權在台灣地區受相同之侵害,應可在台灣地區
提起告訴或自訴。然我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處罰範圍,與中共前述決定並非一
致,例如: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仍為我著作權法所處罰
,相同行為則不在中共前述決定之處罰範圍內,因而台灣地區人民著作權在
大陸地區遭擅自重製,如非出於營利目的,行為人即不受處罰。準此,大陸
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非營利目的之重製,依「台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仍不得為告訴或
自訴。易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為告
訴或自訴,應就具體個案視其侵害態樣而定。
  • 發布日期 : 84-03-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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