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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045號

令函日期: 84-11-27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04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函。
二、台端所詢事項,綜合答復如下:
(一)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
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
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參照)又利用人合於上述規定
利用著作者,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亦不生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
酬之問題。另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與第六十一條規定之間並無關聯,而該第
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各類著作財產權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標準,因牽涉廣泛
,目前並未訂定。
(二)有關著作權具體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抑為著作權侵害,應於發生
爭執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台端請本部認定台
端所著作、發表於中央日報而指稱被台北「中國美術」雜誌轉載之「胸懷通
天地、畫筆動風雷、張大千的藝術在故里」語文著作,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
六十一條「有關政怡、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一節,本部歉難辦理

(三)所詢有關司法救濟相關問題,因非本部職掌,已轉請權責機關依法處
理逕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9000200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2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 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 擔保,並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之: 一、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足以辨認侵害物之描述。 三、侵害事實。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應釋明之。 第一項之保證金,得以下列擔保代之: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 發布日期 : 84-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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