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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936號

令函日期: 84-12-2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93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函(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收文)。
二、按著作權法就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著作財
產權之讓與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等分別定有明文,玆分述如左:
(一)、按著作人之作品如係著作且無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者,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二條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

(二)、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
(三)、就原著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
著作另為創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衍生著作之保
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六條及第二條第一項第十
一款規定)。
(四)、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如具有編輯之表達方式時,可以獨立取得編輯
著作之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但是對於該編輯著作所收
編著作之著作權則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五)、另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
共有或將之授權他人利用(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六)、又重製、改作和編輯均為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是重製、改作或編
輯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七)、再關於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於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
條亦有明定。
三、緣台端函文所詢事項涉及著作權法之規定,十分廣泛,且各類情形亦涉
及具體事實認定問題,玆謹將台端所詢問題分析如下,請台端配合上述說明
二著作權法之規定,參考之:
(一)、台端所采集之歌謠、諺語、謎語、兒歌等「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
上所規定之著作?如是,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已屆滿?
(二)、台端將前揭采集到之資料,加以「註解說明」,是否涉有前述說明
二所述之「重製」、「改作」或「編輯」之行為?
(三)、文化中心將台端加以「註解說明」之上述歌謠等資料再為之「核稿
與整理」是否涉及前述之「編輯」之行為?
(四)、台端現欲利用者係文化中心經核稿整理後之資料?抑或台端原采集
註解之資料?
(五)、台端與文化中心或文化中心與國科會間是否就著作權之歸屬有所約
定(口頭或書面)?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當事人間就著作權之歸屬發生爭議或著作權侵
害行為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500 著作權法第75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4-1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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