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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305號

令函日期: 85-05-16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30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有關藉由電腦程式設計操作繪製所成之繪畫、法書(書法)或字
型繪畫等是否為美術著作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五年二月七日函辦理。
二、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台內著字第八五0五0四一號函諒達。 
三、前揭疑義經函請學術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玆說明如次: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明示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係屬美術著作。復查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所謂「書法」係指就文字以個別獨具之技巧予以書寫之創作,前經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五0二0二0號函釋在案。「字型繪畫」亦屬繪畫之一種,係指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
(二)復按「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
(三)將美術著作之繪畫、法書(書法)、字型繪畫藉由電腦程式設計操作繪製成圖,係於電腦鍵盤上「按鍵」或以操作「滑鼠」之方式將設計概念藉由機器繪製,其繪畫或書寫之行為均由機器完成,行為人除按鍵及操作滑鼠之動作外,並無描繪、著色、書寫等美術技巧之表現,而「按鍵」、「操作滑鼠」之動作不屬美術技巧之範疇,至「設計概念」非著作權保護之範圍;又電腦螢幕所顯示之圖,其性質係光影之組合,為掃描線顯現之影像,並無線條、色彩或文字形狀之附著,與美術著作之繪畫及書法之本質不同;至藉由印表機列印所輸出之圖乃係印刷而成,印刷係重製之方法,屬機械方式及工業技術,亦非美術技巧之表現;亦即藉由電腦程式設計操作繪圖,係屬利用工業設備表現工業設計技巧,既無行為人個人美術技巧之表現,該項機器繪製之圖或文字形狀,尚難認係藝術領域內之繪畫、法書(書法)或字型繪畫之創作,自不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美術著作,從而即不生以何種型態認定為美術著作原件之問題。
  (四)因前述說明屬原則性之通說,美術技巧之表現方式繁多,是否具備美術技巧而屬美術著作,仍應個案認定之。至該電腦程式設計操作所完成之圖及文字,是否得為其他類別之著作,應視個案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所定之著作而定,尚非得一概而論。
四、另就台端函詢事項分別說明如左:
  (一)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利用電腦掃描輸入既有之圖片、圖像、文字後,再藉由程式操控,予以修整,如未經著作人同意,應屬侵害著作人格權中著作同一性保持權之行為;其修整後列印輸出之物,係屬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物,且不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創作,自非著作,不生著作原件認定之問題。
 (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七條)。利用電腦掃描輸入既有之圖片、圖像、文字後,藉由程式操控,予以重新排列組合,再予以列印輸出,按其形態之不同,分別可成立重製或編輯之行為,如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該項重新排列組合後列印輸出之物係屬著作之重製物或編輯物,其屬單純性質之重製物者,不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創作,自非著作,不生著作原件認定之問題;其屬有創作性質之編輯物者,列印出之第一份作品即為編輯之原件。又編輯著作之著作類別依其性質歸類至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而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5-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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