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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668號

令函日期: 85-07-02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668號
令函要旨:

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於飯店、理容院、電玩店、三溫暖及其他特種行業等公共 場所播放有線電視頻道,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木)市字第二七四號函。 二、按「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係著作財產權之權能之一,二者各 有其定義,係屬不同之行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 款對之分別定有明文,是「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受著作權法 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關於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於飯店、理容院、電玩店、三溫暖及其他特 種行業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播放有線電視頻道節目,所 涉及著作權法上之問題,可分別由有線播送系統業者及公共場所二 方面加以說明: (一)、有線播送系統業者部分: 有線播送系統業者以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 電或其他器材,向公共場所傳達節目內容(包括同步播送),係屬 「公開播送」之行為,非「公開上映」之行為(請參考前述著作 權法之規定及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82)內著字的八二三      一九六0號函)。是有線播送系統業者上述行為,原則上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二)、公共場所部分: 1、公共場所用電視機傳達前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是 否另構成「公開播送」之行為? 、就著作權法之規定:      如公共場所電視機所接收之節目係來自有線播送系統業者藉其播 送系統自行播送之節目或該系統業者藉其播送系統所播送無線或 衛星電視台之節目,而公共場所於有線播送系統業者傳送途中並 未再設接收器材接收其訊號予以傳送者,縱其設有加強傳送訊號 之器材或設備,但由於公共場所電視機之節目係有線播送系統業 者播送之結果,則該等公共場所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 查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丙款規定,「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以信 號、聲音或影像,將著作之廣播公開傳播。」,於公共場所用電 視機傳達前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是否符合上述協 定之規定,自須視其是否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將上述節 目傳達公眾來決定之。 2、公共場所用電視機傳達前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是 否另構成「公開上映」之行為? 、如公共場所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前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 節目內容供人觀賞,則該電視機為接收節目之必然設備,上述公 共場所僅為單純接收訊息者,並未有「公開上映」之行為。   、如公共場所將前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予以「轉錄」 後再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節目 之內容,則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 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四、復查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是有線系統業者於 公共場所播送有線電視頻道節目及公共場所接收該等節目傳達公 眾,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形,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 依著作權法及參考本部八十三年六月廿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      八二五八七號函說明四加以認定之。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82)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九六0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廿二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七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5-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 瀏覽人次 :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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