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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794號

令函日期: 85-09-09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794號
令函要旨: 所詢公司是否可以自行訂定內部規定,強制員工將自行開發電腦程式之著作
權轉讓給公司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函。
 二、查公司與員工間關於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作之情
   形應如何約定,因涉及公司得否合法使用著作且為避免著作權糾紛,
   宜從專業特性、實際需要,成本因素等方面考量,並遵照著作權法相
   關規定約定之,試舉下列幾種範例如後:
(一)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員工與公司間得就員工職務上完成
之著作,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員工得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公司約
定由公司受讓其著作財產權。
(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得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與公司約
定授權公司利用其著作。
  上述第二種及第三種情形,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及授權利用之事項
,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規定)。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利用等事項均屬
   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其約定悉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是台
   端所詢公司自行訂定內部規定,強制員工將自行開發電腦程式之著作
   權轉讓給公司,緣涉及契約約定之事項,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
   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400 著作權法第1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5-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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