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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4號

令函日期: 85-12-16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4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函。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別答覆如次:
(一)按「美術集」係指將美術著作印刷並依出版法規定發行之重製物(
本國人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詢在
設計階段尚未出版發行之集冊之美術著作,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以
「美術集」為著作樣本申請著作權登記,亦即該集冊之美術著作乃
屬多張之美術著作之組合,均為個別獨立之作品,台端若欲申請著
作權登記,應單張分別申請;惟若依前開規定將美術著作印刷並依
出版法規定發行,則可以「美術集」為著作樣本申請著作權登記,
頁數上並無限制。
(二)申請單張之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作品大小並無限制,除填具著作
權登記申請書外,另需檢送著作樣本一份(著作樣本指其原件之影
本或照片。請參照本國人美術著作著權登記申請須知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因此若著作樣本較大者,得摺疊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
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而
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
術技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
或感情之創作,是所表達之內容並無限制。所詢於圖形內設計文字
,若符合前開規定,依著作權法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法
之保護,亦得申請美術著作之著作權登記。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認識著作權第
一、二、三冊各一份,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01011400 著作權法第11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5-1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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