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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 8518486號

令函日期: 85-11-21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 8518486號
令函要旨: 所詢電影院使用音樂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協崇字第二0六八號函辦理。
二、按有關電影院放映電影影片或於正片上映前放映廣告宣傳片之行為係
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電影片、廣告宣傳片等),是上述視聽著作
內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之著作財產權人尚
不得另行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等節,查業經本會八十五年九月
十六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五一一四號函釋明在案。
三、復按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對公開播送及公開上
映已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公開播送」係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上映」則係以「單一或多數
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二者定義不同
,係屬不同之行為。又公開上映權依權利之內容及著作之性質,僅有
視聽著作始得享有之,故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
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而公開播送權則無此限制情形,故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綜合上述規定
,茲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關於電影院放映電影影片或於正片上映前放映廣告宣傳片,上述視聽
著作 (電影片、廣告宣傳片等) 內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
襯底音樂等)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得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
按電影院如僅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公眾
傳達該視聽著作(電影影片、廣告宣傳片等)之內容,而未再以「有
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則僅係公開上映
該視聽著作,並非公開播送該視聽著作(請參照本會上揭八十五年九
月十六日釋函),是依其著作行使之方式,上述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
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因此,
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音樂著作之
公開播送權。
(二)關於上述視聽著作(電影影片、廣告宣傳片等‘揤q視公司之電視頻
道播送,則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襯底音樂
等)之著作財產權人得否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按電視公司之
電視頻道播出方式如係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者,係屬「公開播送」,則此一行為係屬公開播送該視聽著
作(電影片、廣告宣傳片等),且於同時亦就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
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予以公開播送;是以,該等音
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就上述行為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係屬司法機關權責,
又著作權法為屬地法,著作是否受保護,胥依主張權利所在地國家之
著作權法規定之,是有無涉及著作權侵害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
法機關按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主張權利之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認
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5-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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