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572號

令函日期: 86-07-07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9572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音樂著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廿一日查詢函辦理。
二、按曲譜屬音樂著作,又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除
本國人之著作外,另包括本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之著作(請參考本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及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
(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又以印刷、複
印等重製方法利用他人曲譜(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
及第二十二條),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
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
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請參考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
五條及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卅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0六一九號函
說明三前段),而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
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

四、所詢利用他人歌曲填詞做為會(隊)歌,如有涉及前述重製他人歌
曲之情事,請參考前述說明。
五、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及著作權侵害
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01007500 著作權法第75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6-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