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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53號
令函日期: | 8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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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3153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旅館業者明知第四台業者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仍將第四台節目 接收至客房播放給客人觀賞,於公開播送行為中是否與第四台業者為「行為 分擔」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六威正字第○八二五○一號函。 二、按「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公開播送:指基於公 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有關旅館業者接收第四台節目至客房供客人觀賞之相 關著作權法疑義,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 二五八七號函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一○六六八號 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送前揭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函 文所詢旅館業者是否與第四台業者為「行為分擔」、公開播送行為完 成與否之認定及旅館業者未取得授權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之「以其他方法侵害著作權」等,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 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及參考前揭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 日之函文說明且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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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6-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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