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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39號

令函日期: 87-03-12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139號
令函要旨:

所詢將報紙及期刊剪輯資料掃瞄後,建立資料庫提供讀者檢索等著作權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館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函辦理。 二、按重製、編輯均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 、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考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因 此,將報紙及期刊之剪輯資料掃瞄後,建立資料庫及複製該資料庫 ,均可能涉及上述重製或編輯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 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三、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 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中 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 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 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 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併請參考。 四、另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 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是 貴圖書館將所製成之資 料庫提供他人使用,應注意上述規定。 五、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 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01011700 著作權法第117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87-03-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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