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40號

令函日期: 87-03-21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24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領有經濟部國家精品證書,並經經濟部授予臺灣精品標誌及「臺
灣精品」標語使用權之傢俱是否即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八十七雄分院瑞刑整字第五五0五號
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參照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
、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
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
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
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
以其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
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
作。 貴院函詢之傢俱是否為享有著作權之傢俱,請參考上開說明
認定之,至其是否領有經濟部國家精品證書﹖是否經經濟部授予臺
灣精品標誌及「臺灣精品」標語之使用權﹖則與著作權之取得無關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法定著作之問題,如有疑義時應
由當事人自行舉證,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具體個案調
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7-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