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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05號

令函日期: 87-03-30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30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中「公眾」定義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法字第六號函辦理。
二、按「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
多數人,不在此限,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又其與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公眾定義之意
旨並無不同,僅係文字略作修正。因此,有一定關係之家人相約至
KTV等營利場所唱歌,似屬公開演出。所詢有關「公眾」之疑義
,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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