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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64號

令函日期: 87-05-25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664號
令函要旨: 所詢關於文字、詞語釋義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
、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
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又作
品是否係獨立創作而合於前述著作或編輯著作之定義,抑或其係習用
已久,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有關「公共
所有」之著作,本會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
四六三號函說明二、三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函文影本乙份,請參考。
)?則須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之著作,以及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
事,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
定之。經查台端函文所詢之語詞釋義,雖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規定之通用名詞;惟其是否合於著作、編輯著作之定義,抑
或係習用已久已逾著作權期間之著作以及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已
屬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由司法機關本於
職權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7-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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