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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800號

令函日期: 87-06-10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80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關於系統業者接收頻道商提供之影片播送至旅館等公共場所相關著
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院貴刑光87訴801字第三六七三六號
函。
二、按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
,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
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是所詢有線播
送系統業者接收頻道商提供之影片播送至旅館等公共場所,似涉及前
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
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故是否有侵害著作權法之情事等,係屬司法機
關之權責,宜由 貴院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著作權法加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87-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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