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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34號

令函日期: 87-08-07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34號
令函要旨: 貴電台所詢著作權法律問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電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87)期和字第0七五四號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
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
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
括公務員。」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著有明文。
(二)貴電台所詢口頭委請在職服役之預備軍官針對節目管理需求設
計,並於本年三月至七月間完成、修正之電腦程式著作是否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具體
個案事實視該預備軍官是否為貴電台之受雇人,且該電腦程式
著作是否為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之。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
,是具體個案事實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之。
(三)問題二若貴電台援引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主張該電腦程式之著
作財產權是否需再付費予著作人,則因該問題係屬民法契約規
範之範疇,非本會職掌事項,尚難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87-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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