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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3號

令函日期: 87-08-11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3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英屬開曼群島(CAYMAN)與我國有無著作權互惠關係等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七年七月廿八日中院貴刑光87易2697字第53183號函
辦理。
二、前函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 按依八十七年一月廿一日新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
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又依外交
部七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外條二字第七九三二六九四四號函查復資料
,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廿日英國The Copyright (Taiwan)(Extensio
n to Territories) Order 1987頒布後,我國人著作權在英屬開曼群
島(Cayman Islands)內即受保護(如附件一),是依上開著作權法第
四條第二款規定,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之國民(包括自
然人及法人),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前開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國民之著作,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廿日英國The
Copyright (Taiwan)(Extension to Territories) Order 1987頒布
後,於我國之保護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之,亦即合於我國著作權
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著作,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保護範圍
包括重製權及改作權(例如將語文著作翻譯成中文之情形在內)等,與
是否在第三國辦理著作權登記無關。所詢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
ands)法人之著作,於西元一九七三年在南非登記語文著作,至民國
八十五年始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中文版譯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乙節,請參酌上開說明認定之。又﹁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
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著作權法第一
百零二條定有明文,至於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否以在台分公司名義
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請本於職權,依公
司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87-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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