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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59號

令函日期: 87-06-30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959號
令函要旨: 貴局擬設計專用圖案使用於專用垃圾袋,所詢該專用圖案是否屬著作,而
可由貴局申請登記取得著作權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環秘字第八七二二二一000
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對「著作」亦有例示規定。而所謂「創作」係指人
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
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因此,作
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
形者,原則上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是所詢專用圖案得否
認屬法定著作乙節,應視其具體個案作品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
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參照) ,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且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
登記制度,亦即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本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
登記之申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7-06-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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