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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2號

令函日期: 87-08-1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7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函辦理。
二、所詢諸問題,綜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另同法第五條及第五
 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
      此,作品如符合上述著作之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者,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
      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
      ,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至如何舉證,則屬訴訟
      法上舉證責任之問題,本會歉難表示意見。
(二)、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
      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
      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 決定之, 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
      是否登記無關,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
      0三六五九號函釋有明文如附;復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
      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自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本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申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7-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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