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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2號

令函日期: 87-08-1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282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省旅聯財字第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權則係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著作財
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三、貴會所詢有關非著作權人本人(被授權人)是否得行使著作權乙節,
按非著作財產權人若欲使用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
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
其得行使之著作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則須視其被授權之權利範圍而定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疑義,
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此敘
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1800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發布日期 : 87-08-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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