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897號

令函日期: 87-06-23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489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世總字第八七0五二八號函。
二、按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
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
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又「公開播送」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同法第二十
四條著有明文,是利用他人著作,如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
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又關於旅館等公共場所裝設有線電視頻道予客人觀賞之相關
著作權法問題,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
0六六八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函文說明一所詢問題,請參考上
述說明。
三、至來文說明二所詢「接收器材」係指何者乙節?請參考本部八十三
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七號函說明四及八
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0二四三三號函。另來文
說明三所詢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九條第一項丙款「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係指何義乙節,應視具
體個案事實加以判斷之。
四、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事實發生爭議時,緣屬司法機關之
權責,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之。
五、隨文檢附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0六六
八號函及本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八二五八
七號函、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0二四三三號
函影本各乙份。
  • 發布日期 : 87-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