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491號

令函日期: 87-09-15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491號
令函要旨: 為所詢美術著作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
   四款定有明文。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
   、符號、繪畫、聲音、影像、 肢體動作::等表現方式,以個別獨
   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
   、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
   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其是否具備美
   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感情者,亦即未
   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貴公司來函說明二
   所詢線條幾何圖形,是否構成美術著作,請參考上開說明;又工業產
   品上之幾何圖形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亦應依具體個案內容視其是否
   為著作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與專利法並不相同,因之,作品是否係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之,與其是否得為專利法
   之新式樣並無關聯。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法定著作,
   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具體個案調查認定
   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600 著作權法第6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87-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