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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12號

令函日期: 87-09-21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512號
令函要旨: 貴處函請本會提供鑑定美術著作是否抄襲之認定標準或相關行政規章乙節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民瑜字第0九一五二號函辦理。
二、本部係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對人民及各機關就著作權法所生疑義固
有解釋說明之職責,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對個案著作之認定如涉
及私權爭執,則應由司法機關本其權責審認之,合先說明。
三、有關美術著作有無抄襲之認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屬私權之爭執
,應於發生爭執時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認定之。又司法實務上對抄襲認定之標準,大多
視具體個案情形參考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並無具體之學說或
標準,亦無依循之行政規章;惟司法機關或有以「接觸」及「實質
相似」為判斷依據,亦即從系爭二著作彼此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
其相似性從「質」與「量」之考量加以判斷,隨文檢送最高法院八
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三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87-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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