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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第8705590號

令函日期: 87-10-08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第8705590號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有關民間社團「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以下簡
稱該院)辦理著作登記等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新(87)協峰字第一二七
  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
  作權法,業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部自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即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貴會前函以本
  部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受理著作權登記,而
  採「創作舉證主義」乙節,與事實尚有出入,合先敘明。
三、貴會所詢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等疑義,分述如後:
(一)該院辦理著作權相關資料登記,查著作權法無禁止規定,亦
  無法源依據,純屬民間自發性之私經濟活動,其所訂各項制
  度,均為該院所自訂,無法令效力,自無拘束申請人遵守之
  義務,因此,他人是否向該院申請上述登記,係屬私法之範
  疇,應依其意志自由決定之。
(二)復查該院為一民間團體,其所發給之「著作權證明」,本質
  上為私文書性質,尚難為認定享有著作權之唯一證據。再查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
  關之權責,因此,該院於「著作權證明」上登載之各項資料,
  是否真實?即其證據力如何?仍應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
  ,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該院所立收費名目是否過高致有無違公平交易法一節,非屬
  本部業務,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發布日期 : 87-10-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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