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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字第8705547號

令函日期: 87-10-08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字第8705547號
令函要旨: 為所詢著作權法有關著作財產權期間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 台端未列日期(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收文)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於民國十七年制定後,迄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止歷經
多次修正,對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
著作是否適用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新修正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應
視其是否合於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著
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
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
規定外,適用本法。」。
三、是以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
,且未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辦理註冊者,即為
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再享有著作權:
   (一)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
      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西元一九六五年之前(即民國五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
   查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
O四四六三號函說明二對上述亦有釋明。又上述著作如係繼續或逐
次發行者,則應先判斷其各次發行是否能獨立成為一著作,如依其
各次發行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應依各別發行
日計算;如各次發行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
發行日計算。至其各次發行是否構成獨立之著作,應依具體個案事
實認定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台端所詢疑義,請參
考前述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87-10-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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