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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12號

令函日期: 87-10-1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12號
令函要旨: 為所詢有關電腦伴唱機利用人申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等授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函辦理。
 二、按音樂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又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權利,並無公開上映權,應係視聽著作始有
   公開上映權,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
   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
   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上
   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
   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條第九款規定「公開
   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
   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
   達者,亦屬之。」,是利用電腦伴唱機如涉及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
   作或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作
   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法律關係,關於
   利用他人著作之授權事宜,自應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人為洽辦
   對象,貴公司所詢利用他人音樂著作如何取得授權之疑義,請參考上
   述說明。
 四、又自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生效以來已有數家團體提出申請,目前
   本部正依作業程序辦理審核中,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87-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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