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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782號

令函日期: 87-11-09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78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以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行為所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版權字第○○○三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五條第
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二、七、八款對音樂著作、視聽著
作及錄音著作均有例示,另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有重製
、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改作、編輯及出租權;視聽著作著作財產
權之權能,則包括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及出
租權,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著有規定,又關於重
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八
、九款均定有明文。復按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
,係屬「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81)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即有釋明(如附件一);又關於K
TV業者播放伴唱帶供顧客演唱所涉著作權法問題,本部八十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一八三三七號函亦有釋明(如附
件二)。
三、來函所述電腦伴唱機,因無法了解其製作過程,因此,其所供顧客
點唱之內容究屬視聽著作?抑或屬音樂、視聽或錄音著作之影音結
合物?宜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前述規定認定之。至其利用之態樣,
亦請參考前述規定認定之。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法定著作?有無著作權侵害等情事,應
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7-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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