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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865號

令函日期: 87-11-16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865號
令函要旨: 有關英國購物中心開發商訪問團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拜會 貴局洽談
問題中涉及著作權議題部分,本會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貿(八七)五發字第一二一八五號函辦
理。
二、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關於輸入權之規定,非特別針對CD產
品,其目的在賦予各類著作之著作權人對於合法著作重製物享有輸入
權,並未違反國際間與著作權有關之各項公約,國際間亦有相當多國
家之著作權法有相似之規定,迄至目前為止,我國尚無變更該項規定
之計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87-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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