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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904號

令函日期: 87-11-24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904號
令函要旨: 貴會所詢由網際網路下載共享軟體(shareware)重製銷售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87)電智字第○○○二六○號函
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財產權之各項種類。
自網際網路下載著作已屬重製之行為,其後之使用,亦可能涉及重
製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經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查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之私
權利法律關係,其授權方式及範圍應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協議
定之,是當事人間如對授權方式及範圍滋有爭議,應依著作權法第
三十七條暨民法有關規定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認定之。因之,由網際
網路下載共享軟體(shareware)重製銷售乙節,究否合於該著作
財產權之授權範圍,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認定之。至是否構成侵
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
案事實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87-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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