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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1號
令函日期: | 8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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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1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所詢有關申請中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法律地位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七法務字第05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 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 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 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查本條係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前為 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在本條例公布生效後之過 渡規定,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 六0四九號函已有釋明,請 參考。另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係 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前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未 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及雖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但被駁回者, 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 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之次年(即本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尚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因此,設若前揭團 體係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且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 未被駁回申請,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名義與利用人所訂 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屆 滿者,則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生效以來,已有七家團體提出申請 ,其中三團體為新設立之團體,分別管理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 另四團體,即「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有聲出版事業 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中華影視傳播製作 事業協會」,則係為原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 權之團體,其中「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管理音樂著作, 「中華有聲出版事業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 協會」管理錄音著作,「中華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協會」管理視聽 著作,是該四團體既已依法提出申請,則其如於本年底未被駁回 申請,原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契約尚未屆滿者,即得繼 續,故市場供需運作尚不致形成空虛狀態。設若年底前真未能有 團體加入市場,緣著作權仲介團體並非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唯一管 道,著作財產權人若不加入團體,仍可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 授權事宜。是利用人仍可依上揭管道取得各別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尚不致對著作權供需市場造成衝擊。 |
- 發布日期 : 87-12-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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