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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1號

令函日期: 87-12-31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1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申請中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法律地位之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七法務字第05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
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
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
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查本條係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前為
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在本條例公布生效後之過
渡規定,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
六0四九號函已有釋明,請 參考。另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係
規定本條例公布生效前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未
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及雖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但被駁回者,
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
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之次年(即本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尚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因此,設若前揭團
體係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許可,且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
未被駁回申請,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名義與利用人所訂
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屆
滿者,則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生效以來,已有七家團體提出申請
,其中三團體為新設立之團體,分別管理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
另四團體,即「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有聲出版事業
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中華影視傳播製作
事業協會」,則係為原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
權之團體,其中「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管理音樂著作,
「中華有聲出版事業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
協會」管理錄音著作,「中華影視傳播製作事業協會」管理視聽
著作,是該四團體既已依法提出申請,則其如於本年底未被駁回
申請,原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契約尚未屆滿者,即得繼
續,故市場供需運作尚不致形成空虛狀態。設若年底前真未能有
團體加入市場,緣著作權仲介團體並非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唯一管
道,著作財產權人若不加入團體,仍可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
授權事宜。是利用人仍可依上揭管道取得各別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尚不致對著作權供需市場造成衝擊。
  • 發布日期 : 87-12-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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