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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8)內著會發字第8706182號

令函日期: 88-01-06
令函案號: 台(88)內著會發字第8706182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法務字第000六
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
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
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其中後段「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之規定,係本(八十七)年元月二十
一日著作權法修正時所新增,其立法理由係因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
之規定,而伯恩公約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權利應包括(一)、由原播送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之權利;(二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之
權利。是為符合伯恩公約規定,爰將該項權利,依現行著作權法
架構,分別增列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九款。是貴公司所詢
該條文中「原播送」之意義為何,請參考上述說明及本部八十七
年二月四日台(87)內著字第八六一八八0九號函,隨文檢送該函
影本乙份,請 參考。(華)
  • 發布日期 : 88-0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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