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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智著字第88001255號

令函日期: 88-03-18
令函案號: (88)智著字第88001255號
令函要旨: 關於 貴院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分信刑鳳決字第0一六0五號函
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時享有著作權。」,故如屬本法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且無同法
第九條所列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
保護,又「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
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成、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
發現。」,本法第十條之一亦定有明文,先予敘明。
三、本案英屬開曼群島商思捷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在台灣地
區發行之中文版思達迪研習法內之「數字示範圖形」前經原內政部著
作權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87)八七0四九七四號函覆係屬
通用之符號及表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又該公司亦已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間派員至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訪談表達意見,惟著作權係一私權
,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及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認定,仍屬司法
機關之職權,是 貴院前揭函所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九號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被告黃國隆、吳柏緯在欣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開班
授課教導全心學習系統之對外招生廣告傳單上,擅自使用英屬開曼群
島商思捷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在台灣地區發行之中文版
「思達迪研習法」內之「數字示範圖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
仍請 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本局歉難表示意見。
  • 發布日期 : 88-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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