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八八)智著字第88002931號

令函日期: 88-05-06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2931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等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緊急申請書。
二、所詢著作權法等相關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就著作之類別及其內容有詳細之規定,是創作如符合
上述規定,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本法第十條之一又規定:「依本法取得
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
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本法所保護
者為該著作之表達,至其所表達之內涵是否受專利法保護,應另行依
專利法定之;反之,受專利法保護之標的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亦應
另行依著作權法定之。所詢問題(一)、(二)所附之專利說明及科技工
程設計圖是否受本法保護及其保護之範圍如何,請參酌上開說明。
 (二)所詢問題(二)所指之圖示如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則所詢問題(三)關
於將其製成物品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涉及究為「實施」、「重
製」或「改作」之事實,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
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已有釋明,請參考該函說明。
 (三)所詢問題(四)所稱專利Ⅱ係應用專利Ⅰ內容並增加部分功能所完成,
其究屬改作或衍生著作一節,按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
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
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前開問題所述究為改作或重製,抑或皆不屬
之,均需依各別事實認定之。
 (四)所詢問題(五)、(六)有關「登記不實著作權」、「近接湮滅證據(刻
意隱瞞事實)」及「拒絕負舉證責任」等行為觸犯何種法令一節,本
法並無相關刑責之規範,惟是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或其他刑責之罪,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至於
如有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之情事者,
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之。
 (五)綜上說明,創作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等,均應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88-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