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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062號

令函日期: 88-05-24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062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請查明「個人使用版」之合理使用範圍如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一日收文)八
十八中分信民曠決字第0七一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權。是如欲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亦即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六十五條規定係屬利用人得合理使用著作之情形,而非著作財產權
人行使權利之範圍。
三、又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
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是著作之授
權利用契約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關係,利用人與
著作財產權人間之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其契約內容而定。
四、所詢「歷史視窗」一案所稱「個人使用版」究何所指,本法並無規定
,如係有關本法方面之疑義,請參考前述說明;其如係本法第三十七
條以外之私權契約約定,是否合理,能否發生法律效果等節,請本於
權責調查契約之內容及當事人雙方之真意,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
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認定之。(菁)
  • 發布日期 : 88-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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