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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439號

令函日期: 88-07-13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439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美商公司取得未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國家之著作財產權之專有權利
,在何種情形下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等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十八年度憲函字八八0五一二號函
辦理。
二、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
(一)所詢問題(1)「美商公司取得未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保護國家
之著作財產權之專有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
護」及問題(3)「中美著作權法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來文
誤為第五項)甲款之疑義及美商公司是否有該條項的適用」:
有關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已有釋明,至於中美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之適用及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國家之外
國人取得與我國無互惠國家國民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疑義,內政
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0七二六
號及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內著字第八三0一二0二號函亦有
釋明,美商公司所取得著作權如符合該函所示情形,即得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
(二)所詢問題(2)「若要得我國司法保護上述著作財產權,美商公司
必須取得那些文件,始被我國司法執行單位認可?」:我國著
作權法對著作權之保護,不論本、外國人均採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條前段)
,基於著作權係一私權,對於權利之主張如有爭議,應由權利人
提出任何足以令司法機關確信其主張為真正之證據,並由司法
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顏)
  • 發布日期 : 88-07-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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