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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101號

令函日期: 88-06-07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101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為出版「臺灣原住民藥用植物彙編」專書有關著作權之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八年五月三日衛中會研字第八八00四三六五號致內
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於民國十七年制定後,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歷經多
次修正,對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
是否適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應視其是
否合於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著作完成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法。」,是以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有下列任
一種情形,且未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辦理註
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
(一)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迄民國七十四年七
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
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西元一九六五年之前(即民國五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
三、貴會前揭函問題一所詢民國四十六年出版之許君玫編譯之「臺灣先住
民之藥用植物」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另日
本人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且符合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一日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如欲翻譯該日本人之著作者,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翻譯,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四、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明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來函所詢問題二之是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
之「合理使用」,請參酌上述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利用他
人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合理使用之要件之一為「列為內部參考資料
」,即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在合理範圍內所重
製之他人著作僅可作為機關內部執行業務參考用,來函所詢問題三
所稱以免費或收取書籍印製工本費方式提供相關單位參考使用,
已逾越「內部參考資料」之範圍,應與前述規定不符。(顏)
  • 發布日期 : 88-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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