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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4201號

令函日期: 88-06-07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4201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可否影印光緒年間編修安徽省泗縣縣志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建版四字第0六九一六號
函副本及0六九一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於民國十七年制定後,迄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歷經多次
修正,對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是否
適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新修正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應視其是否合於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
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
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三、是以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且
未依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辦理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
之著作,不享有著作財產權:
(一)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
日發行已滿二十年。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
二項所定西元一九六五年之前(即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完成之著作。
台端所詢光緒年間編修之安徽省泗縣縣志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
考上述說明。該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則因已成為公共所有,依著作權
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顏)
  • 發布日期 : 88-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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