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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711號

令函日期: 88-06-08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711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WTO及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府新一字第九二三八一號致內政
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按來文所稱民眾查詢之「WTO」英文全稱為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為「世界貿易組織」之簡稱。又未來我國加入「世
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後,須履行該組織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而根據TRIPS規定
,我國將有義務對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予以著作權保護,易言之,
現有僅限於對美、英、瑞士及香港四個國家或地區之全面互惠關係將
大幅擴張到WTO全體會員國(目前約有一百三十四個會員)。而依
TRIPS第九條規定適用伯恩公約之結果,對所有WTO會員國均應保護其
著作權,並依伯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回溯保護五十年或著作人終身加
五十年。故我國成為WTO會員後,利用各會員國著作者,除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情形外,原則
上都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菁)
  • 發布日期 : 88-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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