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八八)智著字第88004247號

令函日期: 88-06-07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247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歸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未具日期函(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收文)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
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同法第六條明定:「就原著作改作
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
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之著作
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
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
作人者,從其約定。」合先敘明。
三、又就英文之語文著作以翻譯成中文之方式改作後,如再就改作之中文
加以錄音,則仍為該語文著作(衍生著作)之重製,並不另成為一新
的錄音著作。此外,「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
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分別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
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
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錄音著作:包括.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是英文版錄影帶(視聽
著作)並不因經以中文配音或揭示中文字幕而另成為獨立之視聽著作
之衍生著作。至翻譯之字幕及配音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仍應視其
內容是否屬於「語文著作」或「錄音著作」而定。
四、所詢有關裕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斌公司)取得美國TRU-VANTAGE
INTERNATIONAL公司「MEGA MEMORY」(超級記憶術)等文字教材、節
目帶及錄音帶之授權(含可轉授權),並再授權 貴公司改作該等著
作, 貴公司於取得授權後將前揭「MEGA MEMORY」超級記憶術等英
文版之著作交魁星國際映像有限公司翻譯、配音改作成中文版,其得
否成為獨立之著作,及其著作權之歸屬為何?經查屬具體個案私權爭
議事項,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菁)
  • 發布日期 : 88-06-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