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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075號

令函日期: 88-06-08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07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四月八日(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收文)士檢宏 八八偵續一五字第七二四六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權。因此,如欲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該 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同法第六條亦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 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又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 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另有關外國 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 (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一份 ,請參考。 三、茲就來函所述疑義,說明如后:   (一)所詢一般翻譯歌曲(即歌曲旋律係由外國人創作,但歌詞係由國 人根據原外國歌曲之詞翻譯而成),是否依照國際慣例規定,歌 曲之著作權仍係屬於國外之原創作人一節:    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音 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即曲譜、歌詞皆可 獨立為音樂著作,又「翻譯」為改作方法之一,依前揭本法第六 條規定,以翻譯方式改作之詞即為音樂著作之衍生著作,可以獨 立之著作受保護,惟其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歌 曲如僅係改作詞之部分,曲部分未改作,則該曲之著作權仍屬於 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有。   (二)若有唱片公司取得外國歌曲之原創作人授權歌曲者,國人若要就 該歌曲填寫歌詞,是否依照國際慣例一定要將所填之詞書立授權 書給該取得授權之唱片公司一節?所詢該唱片公司取得之授權內 容如何,並不明確,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著作之利用及其利 用後所產生新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均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契約合 意定之。(菁)

  • 發布日期 : 88-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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