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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4533號

令函日期: 88-06-10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4533號
令函要旨: 所詢編製教科書利用「可愛的陽光」、「西班牙姑娘」音樂著作著作權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書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八八)南一字第0九一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
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
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一項)前
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第二項)依法設立
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
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三項)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
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
定之。(第四項)」依據前述條文規定訂定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查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實施。
三、貴書局來函所詢無法與「可愛的陽光」、「西班牙姑娘」音樂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取得連繫支付使用報酬疑義說明如下:按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係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韓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及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成。其目的在使編製教
科用書或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之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供教學之用,使著作權法在保
護著作權人權益下,亦能兼固教育公益目的之發展。是利用人符合該
條文規定,即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毋庸徵得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該條文第四項所定「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
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係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債權請求權,從
而著作財產權人於此條文規範下並無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之理由,僅得
向利用人請求通知利用情形及支付使用報酬,至其是否同意利用,並
不影響利用人利用行為之合法性。至於如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通知
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者,建議該項使用報酬得予留存,俟著
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後再行支付。(菁)
  • 發布日期 : 88-06-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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