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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5196號

令函日期: 88-07-14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5196號
令函要旨: 關於選舉期間,夾報散發質問候選人個人隱私之傳單,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苗院丁刑禮自十六字第二三五三三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本法第五條第一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就著作之類別及其內容有詳細之規定,是創作如
符合上述規定,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貴院所詢有關選舉期間,夾報散發質
問候選人個人隱私之傳單,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上開說明。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其權利歸屬及有無侵
害情事等,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 貴管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本局歉難表示意見。(玲)
  • 發布日期 : 88-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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