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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5681號

令函日期: 88-07-16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5681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
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
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得適
用該條文重製已公開發表之非試題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者,僅限於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
時始得為之,至於其試題究為何人所為,並非所問,惟如非屬該條
所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考
試,則不得依該條文主張合理使用而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顏)
  • 發布日期 : 88-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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