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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5853號

令函日期: 88-07-21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5853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
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受讓人,
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
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
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
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來函稱 貴公司收購保存各唱片公司原
版母帶,如未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利用之授權,
僅取得該原版母帶之所有權, 貴公司將該原版母帶加以「轉錄」(
重製),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
外,原則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
 三、復按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來函稱上揭原版母帶皆完成於40-50
年代,則其所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是否已屬公共所有,應依本法第
一百零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認定之。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及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均為事實認定問題,是 貴公司所附之同意書,其授權範
圍為何?享有何種著作之何種著作財產權或授權及上揭原版母帶是否
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
認定之。(林)
  • 發布日期 : 88-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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