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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5381號

令函日期: 88-07-16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538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二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台(八八)內總字第八八八九六二八號
及八八九三0三九號二移文單轉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公業字
第一四四六七號函辦理。
二、所詢進口酒類使用圖案之著作權疑義部分,分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本法第五
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就著作之類別及其內容有詳細之規定
,是創作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依本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
(二)復按著作之著作人如為外國人,其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
形,查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
四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附著作權法暨該函影本各一份(如附件)
,請參考。
  (三)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有本
法第八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本法第八十七
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四)綜上所述,無論係本國人或外國人之著作,如係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者,利用人之利用行為若涉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
九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且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第
八十七條之一之情形者,即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來文所詢法國進口之白蘭地酒(阿扁酒)酒瓶後標籤使用「總統府
   」圖案及自澳門進口之「IMPERIAL VINE」(宮廷純酒)酒瓶前後標
   籤使用「中正紀念堂」圖案之著作權法疑義,請參考上述說明,又是
   否核准上開進口酒類使用該等圖案,本法並無規定,請本於權責逕行
   認定,併予敘明。
 四、末按原內政部辦理之著作權相關業務已於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起移
   撥由本局繼續掌理。(菁)
  • 發布日期 : 88-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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