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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5867號

令函日期: 88-07-21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5867號
令函要旨: 貴署辦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八七號著作權案,函囑表示意見一節,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雄檢銅火八八偵六0八七字第三九一
0一號致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函辦理。
二、所詢相關疑義分述如下:
(一)、所述標準字號八五二0二三七號非著作權註冊或登記文號,歉
       難提供相關資料。
(二)、按有關日本人著作如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可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日本人之著作自何時起始受我國
著作權法之保護一節?內政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83)內
著字第八三二0四八七號函已有釋明,請參考。
(三)、關於發行人得否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及著作財產權專屬被授權
人對著作權之侵害得否提起告訴一節,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
十一月十九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0二二九六號函及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均持肯定見解,請參考
上述函釋及判決。
(四)、所詢零售商販賣錄影帶可否阻卻故意問題,刑法關於故意之規
定已有明文,宜由 貴管本於職權依相關法律及具體個案事實
認定之。(林)
  • 發布日期 : 88-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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