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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6895號

令函日期: 88-08-23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689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函辦理。
二、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法歷次修訂之時間及要旨部分:
檢送有關「著作權法沿革」一份(如附件一),請參考。
(二)著作權法之創作主義,始於何年及起始日期部分:
     著作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生
     效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係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
     二日。
(三)有關歷次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規定部分:
請參考前揭附件一有關「著作權法沿革」資料。
(四)著作人將著作之著作權全部讓與出版單位,出版者是否具有該著
作人之姓名權部分:
按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姓名表示權係屬著作人格權之一,
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
與或繼承,是出版者如係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應不得取得著作
人之姓名表示權,惟出版者仍得於著作重製物上標明自己為出版
者之文字。 
(五)侵害著作權法,其追訴年限時效部分:
   所稱侵害著作權法之追訴年限,究指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抑或告
訴期間,語意不明,茲分別說明如下:
   1、如係指違反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之「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之
       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
       五條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五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
       追訴權時效為一年。各該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參見
       刑法第八十條)。
    2、如係指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 條第二、三、四款及第九十
       六條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間起算(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第一項)。
   (六)如廣播電台及主持人,未經合法授權,採用盜印本開講,是否構
     成侵害著作權法?再者,該節目提供單位負責人應否負連帶責任
     部分:
     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條僅處罰故意犯,至其侵害行為使用之
     版本究為合法與否,並非所問。所詢廣播電台及主持人,未經合
     法授權,採用盜版本開講,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何人應負連帶
     責任之問題,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
   (七)所詢問題(七)、(八)有關翻譯日文書籍疑義部分:
     有關日本人著作之保護問題,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內
     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該函影本一份(如
     附件二),請參考。又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之一至一百零六
     條之三有關著作權回溯保護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
     定,將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生效施行,應予注
     意。
  (八)侵害著作權經和解後,如同一著作物,又發現有另類且內容編排
     不同,或用其他方式產生之著作物,可否再另提出告訴部分:
     按著作權侵害和解之範圍,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並探求雙方當事人
     真意定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九)著作權歸屬確定之訴,已由法院判決定案,其法律效用與著作權
法,何者優先部分:
   著作權歸屬,應依著作權法定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之。如當事人認法院判決事實認定有誤或違
背法令,仍應依訴訟程序解決之。
  (十)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因第三者將該著作物之內容,編成習題解
答圖利,後因結束營業,遂將該著作物連同其他圖書,轉讓 貴
社收購,至今始發現該解答本完全抄剽,是否可對該著作人提出
告訴部分:
   按所詢可否告訴一節,仍應視所稱第三者之編成習題解答本有無
侵害 貴社著作權及有無逾越告訴期間等情形定之。(菁)
  • 發布日期 : 88-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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